皮纪荣诉海淀人社局退休待遇核准北京市人社
2023/3/11 来源:不详陕西白癜风微信交流群 http://www.cgia.cn/news/chuangyi/1647706.html
北京二中院案例:劳动者被开除后连续工龄的计算标准#行政复议#
网络配图裁判要旨
现行有效的《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计算”。工龄认定政策性强,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认定标准的统一。该复函系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制定,是工龄认定问题把握的基本政策标准,已长期得以执行。
本案中,皮纪荣因诈骗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于年12月被北京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开除公职。海淀人社局根据皮纪荣的档案记载情况及上述规定,对其年4月之前的工作经历未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同时,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年1月1日以后,城镇临时工的工龄按缴纳临时工养老保险金的年限计算”,结合皮纪荣的实际缴费起始年月,海淀人社局对皮纪荣年4月至年9月从事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亦未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海淀人社局作出的该核准行为,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京02行终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皮纪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张源,北京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
法定代表人李卫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傲,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
法定代表人徐熙,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蒙,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上诉人皮纪荣因诉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淀人社局)退休待遇核准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京行初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6月18日,海淀人社局作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以下简称被诉《核准表》),对皮纪荣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了核定。其中,核定皮纪荣参加工作时间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为0.00,实际缴费年月为26.09。皮纪荣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年9月30日作出京人社复决字[]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核准表》。
皮纪荣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于年入伍,年转业至北京城建集团二公司二队工作。年因诈骗罪被判刑2年,后被单位开除。年刑满后,回原单位工作至年6月。海淀人社局在对皮纪荣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准中没有计算年至年期间视同工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海淀人社局作出的被诉《核准表》及市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判令海淀人社局对皮纪荣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作出核准,由海淀人社局、市人社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海淀人社局向一审法院辩称,根据皮纪荣原始档案记载:皮纪荣于年6月出生,于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审核,皮纪荣年10月前的视同缴费年月为0,具体工作经历为其于年12月至年9月期间服役,退伍后至年12月在北京城建集团二公司工作。年11月皮纪荣因诈骗未遂判刑,随后北京城建集团二公司于年12月对其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年11月,北京城建集团二公司招收皮纪荣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二次招工),招工表显示皮纪荣于年4月至年11月期间为临时工。
依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皮纪荣视同缴费年月应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随着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临时工也要全面按照文件要求参加临时工养老保险,其缴费的年度才可以核准为其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及《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皮纪荣于年10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该时间节点亦为其参加工作时间,其视同缴费年月应为0。我局根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准,继而作出被诉《核准表》,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皮纪荣的诉讼请求。
市人社局向一审法院辩称,一、市人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负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二、本案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年7月15日,我局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皮纪荣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年7月18日,我局向海淀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年7月30日,海淀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年9月11日,因需进一步调查,我局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并送达。年9月30日,我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并送达。我局认为,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以及皮纪荣的人事档案,其视同缴费年月应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皮纪荣年4月至年9月从事临时工期间无法记为视同缴费年限。海淀人社局作出的被诉《核准表》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我局依法予以维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皮纪荣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6月,海淀人社局收到皮纪荣所在单位提出的退休申报材料后,对皮纪荣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定,并于年6月18日作出被诉《核准表》,核定皮纪荣的视同缴费年月为0.00。皮纪荣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年7月15日,市人社局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皮纪荣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年7月18日,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向海淀人社局送达。年7月30日,海淀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年9月11日,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并送达。
年9月30日,市人社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皮纪荣、海淀人社局。另查,皮纪荣的档案中载明,皮纪荣出生于年6月,年12月至年9月期间服役,退伍后至年12月在北京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工作。后因诈骗未遂判刑,北京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于年12月对皮纪荣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年11月,北京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招收皮纪荣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招工表显示皮纪荣于年4月至年11月期间为临时工。年10月,皮纪荣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年6月,累计缴费26年9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本案中,海淀人社局作为北京市海淀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皮纪荣的退休申请具有进行审核的法定职责。市人社局作为海淀人社局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针对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皮纪荣对海淀人社局为其核定的退休时间、实际缴费年月、退休类别等核准内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皮纪荣年12月至年10月的工作经历是否应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现行有效的《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计算”。工龄认定政策性强,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认定标准的统一。该复函系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制定,是工龄认定问题把握的基本政策标准,已长期得以执行。
本案中,皮纪荣因诈骗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于年12月被北京第二城市建设工程公司开除公职。海淀人社局根据皮纪荣的档案记载情况及上述规定,对其年4月之前的工作经历未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同时,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年1月1日以后,城镇临时工的工龄按缴纳临时工养老保险金的年限计算”,结合皮纪荣的实际缴费起始年月,海淀人社局对皮纪荣年4月至年9月从事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亦未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海淀人社局作出的该核准行为,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市人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皮纪荣的复议申请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亦履行了行政复议的相应程序,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复议程序亦无不当。关于皮纪荣认为被诉《核准表》中视同缴费年月认定错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皮纪荣的全部诉讼请求。
皮纪荣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皮纪荣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诉复议决定书;
2.被诉《核准表》;
3.《退伍军人登记表》;
4.《基建工程兵北京指挥部战士集体转业审批表》;
5.《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
海淀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皮纪荣人事档案;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及送达证明;
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4.行政复议答复材料;
5.《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送达证明;
6.被诉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送达证明。
一审法院对上述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作如下确认:皮纪荣提交的证据材料1-2、海淀人社局提交的被诉《核准表》以及市人社局提交的被诉复议决定书为本案退休待遇核准、行政复议的书面载体,不作为证明被诉核准行为、复议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对皮纪荣提交的证据材料3-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具有证明海淀人社局所作核定违法的证明效力。海淀人社局、市人社局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根据皮纪荣的人事档案、实际缴费的情况,对皮纪荣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定的事实,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属实,亦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海淀人社局作为北京市海淀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皮纪荣的退休申请具有进行审核的法定职责。市人社局作为海淀人社局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针对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海淀人社局根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结合皮纪荣的具体工作经历,所作被诉《核准表》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市人社局受理皮纪荣的申请后,其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亦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皮纪荣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皮纪荣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轶松
审判员 徐 宁
审判员 励小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彬彬
书记员 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