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区法院开通欠薪案件绿色通道为维护
2023/2/20 来源:不详
开通欠薪案件“绿色通道”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仁和区法院坚持欠薪案件优先立案,开通欠薪案件“绿色通道”,于4月14-15日对58件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进行集中立案。
4月13日下午,20余名农民工来到仁和区法院立案大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由被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仁和区法院立即对其提交的申请执行材料进行查看,发现均存在申请执行材料不齐全的问题,遂进行耐心细致地诉讼指导,并向其提供执行申请书模板等参考材料。立案庭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该批案件共涉及近60名劳动者,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按照仁和区法院开展欠薪春季攻坚活动关于欠薪案件优先立案的要求,决定对该批申请执行案件进行集中立案。
经统计,该批案件中有38名申请人为农民工,涉及执行标的40余万元。下一步,仁和区法院将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力度,尽最大努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年3月,被告人邸某在攀枝花市某镇某组成立葡萄园种植专业合作社,租赁农户土地种植葡萄,并雇佣当地60余名村民为其葡萄园工作。后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开始拖欠民工工资。年3月,被告人邸某摘除葡萄园内葡萄,与农民工核对拖欠工资数额并登记造表,承诺有钱就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然后离开其经营的葡萄种植园。后农民工催要工资时,发现其已不知去向,并无法取得联系,遂到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报案。该劳动监察大队随即展开调查,并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邸某,其不仅一直未到案配合处理,还在收到劳动监察大队的限期整改令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所欠63名农民工工资元。
年8月24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公安机关于年10月15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对被告人邸某实行上网追逃。年3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兴龙派出所民警在长洲区某宾馆将被告人邸某抓捕归案,并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其自年3月18日至年3月27日陆续支付部分民工工资,但仍拖欠31名民工工资元。另,其于年6月25日,将现金人民币元用于归还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
仁和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邸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第四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人邸某不到劳动监察大队配合调查,在接到劳动监察大队限期整改令后,不按照要求支付其所欠民工工资,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逃避支付民工工资的故意;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其累计拖欠60余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累计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未否认其拖欠民工工资的基本事实,可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亲属代其支付部分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报酬,取得民工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还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威胁,成为构建和谐诚信社会的绊脚石之一。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多举措打击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于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构建和谐诚信社会,人人有责,希望各用工单位高度重视,履行好不断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义务。
《条例》摘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立案庭、民二庭
供图:立案庭、民二庭、办公室
原标题:《仁和区法院开通欠薪案件“绿色通道”为维护农民工权益提质加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