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真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你,就真的归你

2022/7/2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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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重心:不动产品权的设立、变动、让渡和歼灭,经照章备案产成效劳;未经备案,不产成效劳。但法令又有章程的除外。尽管夫妇两边订立《自发仳离协定书》,商定涉案房产归夫妇一方一切,然则两边未停止不动产品权的让渡备案,物权的让渡不产成效劳,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妇协同一切。

中华国民共和国最高国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号再审请求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凤珠。被请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威邦生意有限公司,住宅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通榆路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先平,该公司总司理。一审第三人:周春海。再审请求人周凤珠因与被请求人青岛威邦生意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威邦公司)、一审第三人周春海案外人履行反对之诉一案,不屈山东省高等国民法院()鲁民终号民事裁决,向本院请求再审。本院照章构成和议庭对本案停止了查察,现已查察完结。周凤珠遵照《中华国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章程,向本院请求再审。本相与原因:一、涉案债权的性质:涉案债权系案外人山东福宝国际生意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因生意契约纠葛形成,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属于生意契约纠葛的债权人,而周春海属于担负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周春海涉案的债权理应属于保证之债。二、本案周春海对外保证之债可否理应认定为夫妇协同债权:本案中周春海、周凤珠原系夫妇相关,两边于年9月27日备案完婚,于年7月18日协定仳离。周春海在本案中的涉案债权虽形成于婚姻相关存续期间,但因周春海在本案中是基于保证人名望而负有债权。《最高国民法院民一庭对于夫妇一方对外保证之债能抵赖定为夫妇协同债权的复函》(〔〕民一他字第9号),明白:夫妇一方对外保证之债不该当合用《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注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章程认定为夫妇协同债权。据此,周春海所负的债权不该当认定为系与周凤珠的夫妇协同债权。三、原成效二审讯决认定的过失:二审讯决书中解析认定第三项显然属于合用法令过失。四、二审讯决书对周凤珠的权柄影响:涉案房产纵然不能遵循仳离协定认定为周凤珠一切,但周凤珠基于夫妇协同资产仍应对该房产享有一半的权柄。二审讯决书中解析认定第三项将涉案债权认定为夫妇协同债权,在该裁决未被取消以前属于成效裁决的本相认定,具备既判力,直接致使周凤珠权柄受损。本院觉得,本案再审查察的中枢题目是:周凤珠对于做为履行方向物的涉案房产,可否具备足以清除强逼履行的民事权柄。第一,《最高国民法院民一庭对于夫妇一方对外保证之债能抵赖定为夫妇协同债权的复函》(〔〕民一他字第9号)章程,夫妇一方对外保证之债不该当合用《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注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章程认定为夫妇协同债权。山东省日照市中级国民法院于年11月19日做出()日商初字第号民事调整书,周春海对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应向山东福宝国际生意有限公司付出回购货款及收益元的本金和息金担负连带保证义务,属于对外保证之债,遵循上述复函的章程,涉案债权不该认定为夫妇协同债权。第二,《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章程,夫妇在婚姻相关存续期间所得的资产,归夫妇协同一切。周凤珠与周春海于年9月27日完婚,于年7月28日自发仳离;年10月,周春海置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声张路xxx号xxxx室、xxxx室房产。该房产置备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妇相关存续期间,尽管只备案在周春海一人名下,然则在周凤珠、周春海未举证表明归小我一切的环境下,遵循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章程应为夫妇协同资产。《中华国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章程,不动产品权的设立、变动、让渡和歼灭,经照章备案产成效劳;未经备案,不产成效劳。但法令又有章程的除外。尽管周凤珠与周春海于年7月28日订立《自发仳离协定书》,商定涉案房产归周凤珠一切,然则两边未停止不动产品权的让渡备案,物权的让渡不产成效劳,涉案房产仍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妇协同一切。第三,《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国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拘押、凝结资产的章程》第十四条章程,对被履行人与其余人国有的资产,国民法院也许查封、拘押、凝结。本案涉案债权尽管属于周春海小我债权,然则涉案房产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妇协同一切,国民法院也许履行。因而,一审法院驳回周凤珠对于清除对涉案房产履行的诉讼恳求并无失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的解决终于亦无失当。第四,《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的注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章程,原裁决、裁定认定本相或许合用法令虽有瑕玷,但裁判终于切确的,第二审国民法院也许在裁决、裁定中修正瑕玷后,遵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章程给以保持。本案山东省高等国民法院在说理中觉得涉案债权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妇协同债权,在合用法令上存在失当之处,然则解决终于并无失当,因而遵循上述法令注释的章程周凤珠的再审请求不合乎《中华国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章程的再审景遇。遵照《中华国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的注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章程,裁定下列:驳回周凤珠的再审请求。审讯长 刘银春审讯员 付少军审讯员 司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旬日布告员 武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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